新中国成立后,男女平等的思想深入人心,在具体涉及房屋拆迁时,自然也应该摒弃相关陋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征收方冠冕堂皇,往往以“已经嫁出去了,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她是嫁进来的,原来不属于我们村集体”等为由,拒绝给补偿,导致很多妇女在拆迁安置补偿上“两头空”,即娘家和婆家的拆迁补偿都享受不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各地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能享受拆迁安置的人员必须是当前征收拆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女儿出嫁后是否还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判断依据最终就落到了“户口”这个关键问题上。
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虽户口在册,但已嫁于外村,“外嫁女”是否该计入安置人口、享有征地安置补偿?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相关案例。
检察官与镇政府工作人员对赵某某行政补偿案件的争议化解方案进行商讨。“在办理拆迁业务中,要切实保护已婚妇女的合法权益……”近日,一份发给河南省太康县毛庄镇政府的检察建议,被该镇政府全部采纳,使更多“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漫画/李晓军【调查动机】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愈发复杂,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