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商品房按揭贷款时,因购房者尚无房屋所有权,银行会要求购房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所谓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在房屋不具备法定物权形式时,不能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为了保全将来物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临时性登记行为。只有当条件成就,办理抵押登记后,才会产生优先受偿的抵押效力。
每经记者:程雅 每经编辑:陈俊杰9月10日晚,锦鸡股份(300798.SZ,股价5.1元,市值23.91亿元)回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股东质询函》,就公司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进度的合理性、应收保险理赔长期挂账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面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钱不还、转移财产企图逃避执行这样做 “刑”不“刑”?法律权威不容挑衅,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不仅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成为“老赖”,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司法拘留,甚至构成犯罪,受到法律严惩。
全国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纠纷的70条指导意见转自:类案同判规则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纠纷的70条指导意见2024年1月修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2023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
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原因,不动产登记在海南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让不少购房者苦恼。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9日介绍,该省通过出台《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成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专班,创新“破解办证主体不明”、“先行办证后追缴”等多种方式,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回应民生诉求。
原《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第3项规定,行使代位权要求次债权到期,而未要求次债权确定。在司法解释仅要求“次债权到期”的情况下,次债权是否确定原则上不应成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而应是在代位权诉讼中予以解决的问题。
有人购买房屋后,经常会出现购买人将房产搁置不办理产权登记,也不实际占有使用的情况。遇有这种情况,一旦法院允许执行,就会把购买人已经交纳全款或部分交款的房产执行给他人抵顶债务,致使购房人无法取得所买房产,从而造成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