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要求检察官“听取”而不是“看取”意见,成为越来越多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常用办法。有些检察官以检察院听取为由,拒绝与律师当面交流,让律师到案卷管理部门找收案的工作人员交流,笔者曾经在办案过程中碰到过,真是哭笑不得。
日前,经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负面清单》的通知。各市、省管县司法局:现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负面清单》印发你们,请对照清单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日常监管,通过投诉调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严肃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清单所列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涉及法官、检察官的线索移送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实务中认罪认罚制度的畸变及律师辩护策略》我在前面有提到,部分观点认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律师不能再作无罪辩护,他们认为“检察院和法院又不是法盲,都是法律科班出身。如果被告人确实无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或法院自己就会意识到,最终还是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现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会上,郭鹏飞同志带领全体干警深入学习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 并指出:《意见》的出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