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因承建项目需要,于2022年2月与乙公司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对于付款方式、周期和违约条款都进行了详细约定,但甲公司在乙公司履行义务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乙公司遂将甲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一并起诉至西固法院。
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以及股东有限责任两个特征和原则的规定,也是所有商事活动参与主体的常识。
股东有限责任是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依据,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即使公司出资已全部实缴,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每年对公司进行审计,以确保公司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那么如果股东已经提供了一人有限公司连续五年的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时,那么该股东还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