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法院无法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有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个人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第一,发包人是直接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具有合同关系,结算也是在他们之间进行,实际施工人作为第三方,根本没有条件能够知晓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之间的结算和价款支付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内部讨论稿】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叶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团队负责人助理、二级法官孙幸冬共同为我们用44张思维导图解读2021年1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解决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院在《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再次强调这一观点:“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来源:唐山仲裁委员会】前文阅读: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形式与工程质量抗辩权的行使(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形式与工程质量抗辩权的行使(二)二、发包人建设工程质量抗辩权及限制在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修复可能,承包人明确表示拒绝修复,或者经承包人修复后建设工程质量仍不合格等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