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受伤,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却不回到原单位工作,原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12月,张某在某食品公司工作时受工伤,2021年7月青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张某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决定。2021年11月青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张某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有时间限制,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仍然坚持到单位上班,但拿到手的工资却远少于工伤发生前,觉得委屈的员工将单位告上法庭。最终,法院支持诉求,判决企业补足“减少”的部分。2020年11月,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张某的劳动能力致残等级为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