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一起赠与纠纷案。北京的马阿姨将自己的一套房子赠与继子小赵,房子过户多年后,马阿姨因病卧床不起,但小赵却未好好照顾老人。无奈之下,马阿姨一纸诉状将小赵告上法院,要求小赵归还房子。最终,两审法院均判决撤销房屋赠与合同,要求继子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马阿姨名下。
当前,“以房养老”成了不少人养老的保障方式,老年人将其名下房产转让给子女或亲属,通过房产置换赡养。但是,如果子女获赠房产后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事先约定了“居住权”,但子女却要将房子卖掉,老年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
00:00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黄婧:房屋赠与指一方即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即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上案例中,辣利婆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无偿赠与给田,田自愿接受该房屋的赠与,该赠与协议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赠与行为如果反悔了怎么办?戳视频了解一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吧!
【案情介绍】张某(女)与陈某(女)系祖孙关系。2022年5月,张某与陈某签订协议,约定张某将其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赠与陈某,陈某承担对张某的赡养义务。其后,陈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张某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独自居住,无奈搬到养老院生活并需要支付高额的费用。
越秀法院法官戴鹏指出,关于赠与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