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公司工作已有数年,一直兢兢业业,尽职尽责。2023年1月26日,我开始休产假,并于2023年3月18日分娩。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制度,公司准予我休产假。然而,就当我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中时,发现公司并未按时发放我的产假工资。
近日,四川乐山发生两起生育津贴纠纷案件,一企业两名女职工不仅未能全额追回应得的津贴差额,还因此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应该足额发放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无权截留。
大家都知道女职工分娩期间有产假,但除了产假,还能享受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待遇——生育津贴,女职工不要因为自己已经离职或者认为没有上班等情况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日前,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就办结一起这样的典型案例。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女职工没领到生育津贴用人单位要承担责任吗?法院判了↓↓↓生产前缴纳生育保险不足一年女职工没领到生育津贴2021年4月8日,丽丽(化名)入职安安销售公司(化名),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1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7日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