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某乎上看到过这么一个问题,深有感触。网友说自己带母亲去看病,就停个车的时间母亲就被推进了抢救室,等他找到时母亲已经被插上了各种管子,然后医院要他交抢救费用,可他不愿意。他认为母亲状态很好,只是小感冒,根本没必要抢救。但他没有说医生给他母亲抢救的原因。
在我们终有一日要离开时。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于日前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根据即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如果患者预嘱明确“不做无谓抢救”,医院和家属可尊重其意愿,让患者平静走完人生最后时光。2018年,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率先开展了生前预嘱和缓和安宁疗护等试点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法律保护,与家属意见发生冲突时,患者的意愿有时候会沦为“一纸空谈”。
举个例子,网络报道这四个人在生了炉火的平房里打了一宿麻将,结果四个人感觉昏昏沉沉像困了一样,都趴在桌子上,其实是二氧化碳煤气中毒了,等第二天这四个人的家人,干等这也不回来,就联系开始找,等发现了晚了,四个人都没有了生命体征没气了,就找医院居民委员会,开具了死亡证明,家人哭天哀嚎的把尸体送到火葬场火化去了,甲的家人寻思快点火化,还托门弄呛的找了人,排了第一炉火化,结果推进去刚一喷火燃烧,就听火化炉里撕心裂肺的大嚎的声音从火化炉里传来,给火化工和死者家属吓了够呛,火化工赶紧停火,等把人弄出来已经晚了,活活烧死了,咋整?
鲁法案例【2024】692(图源网络 侵删)合伙人病重需要签字抢救,因其亲属不在场,通过电话联系获得授权后,在放弃抢救声明上签字。合伙人因病去世,其亲属却把签字人告上法庭,签字人是否构成侵权?一起来看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6月23日下午,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