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是最高法院民一庭主编,每一辑均刊登“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栏目,由最高法院法官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并以“法理提示”方式明确裁判要旨,对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及具体对法律、司法解释运用,具有很大参考价值。
本文汇总梳理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各类纠纷的管辖问题,并附上相关依据及参考案例,供读者参考。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且未出现仲裁条款无效、被撤销或双方协商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下,因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由约定的仲裁机构管辖,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类纠纷,法院应首先从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初步证据来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从而初步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权基础是基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何种合同法律关系向被告主张权利,再结合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来确定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何种性质的纠纷。
今日推文,最高院民一庭针对建工类案件的 11 个问题作出分析解答,一起来学习吧。答:甲乙双方未经法定招标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涉案工程,甲公司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乙公司完成工程量价款 2000 万元,甲公司应于 3 个月内支付价款并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价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