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0日,该公司认为小李不符合公司的考核标准,遂口头通知小李从明日起不用到公司上班,小李认为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口头辞退均属于违法行为,便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请求该公司依法向小李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000元,合计70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依法支持了小李的全部仲裁请求。
其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工作后公司一直没有与老王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老王在公司任职期间主要负责新房、二手房、代办过户等房产经纪工作,公司每月分两次向老王支付工资,工资构成主要为底薪+绩效+销售提成+销售奖金+某某同城端口补助。
来源:台海网台海网2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翔法)未签劳动合同,公司双倍赔偿!近日,翔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原来,小郑于2021年3月入职一家公司从事舞蹈教练岗位。入职后,小郑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李某于2020年8月进入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3月,李某向甲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李某自入职以来,甲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