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电子会计资料归档等有关衔接问题作出规定,以实现新旧办法平稳过渡,确保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一是规范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每日甘肃网 据嘉峪关日报讯(刘鹏选)近日,市财政局组织专人对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学习,让广大会计工作者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学习,并推进新《办法》在全市实施。据了解,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于2015年12月11日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培训班于2016年6月6日-7日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召开。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邵敏、国家档案局经科司副司长姜延溪、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主任王庆阁出席开班式并讲话。国务院有关会计主管部门、全国财政系统会计管理工作者参加了本次培训班。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因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会计档案被依法销毁,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去年10月,北京朝阳法院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延长至民事案件最长诉讼时效20年,规范档案交接、销毁流程。
财会[2020]6号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2020-03-23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