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对于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可以因为其经济条件好就不履行赡养义务吗?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上述相关的民事家庭纠纷案例。该案中,张女士是原告吴某的继母。她与吴某的父亲于1995年结婚,吴某自9岁起即与张女士一起共同生活直至成年。
1月12日,江西樟树。秦露秦刚二人系姐弟关系,1990年两人的父亲秦某与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继母张某及两人的父亲一起将他们抚养成年。2021年,两姐弟父亲去世,继母张某年事已高,没有生活来源,要求两继子女支付赡养费遭拒绝,另查明,张某与秦某结婚前还生育了两个孩子。
多年后父亲去世,继母找到在外打工的小陈,要求支付赡养费。小陈对继母有赡养义务吗?诉邦律师张莹: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存在权力义务关系,适用本法的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鲁法案例【2024】804(图源网络 侵删)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都知道,子女对待亲生父母应当在经济上供养,在生活上照顾,在精神上慰藉,但是对继父母是否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