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9月12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发布了一批次涉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赵某某系原告四川某贸易公司员工,在四川某贸易公司从事财务、出纳相关工作。案涉银行账户名称为“赵某某”,账户性质为“一般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民丰大道支行”。
来源 | 最高判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尹某某诉胡某某、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入库编号:2023-07-2-471-005),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被执行人明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和登记的银行卡进行交易,隐瞒财产状况,导致执行法院难以查明其真实的财产状况,致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履行,严重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大小新闻客户端11月14日讯 进入执行后,法院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但如果被执行人不使用自己账户消费或经营,而是借用案外人账户消费经营,那么,法院是否有权冻结案外人账户?案情简介刘某与宋某系朋友关系。
鲁法案例【2024】681(图源网络 侵删)进入执行后,法院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但如果被执行人不使用自己账户消费或经营,而是借用案外人账户消费经营,那么,法院是否有权冻结案外人账户?案情简介刘某与宋某系朋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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