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双方发生碰撞而造成人员或者财产伤亡引发的交通事故,第二种则是责任划分相对复杂的“无碰撞交通事故”,即虽然双方没有发生直接接触,但一方的驾驶行为对另一方的事故具有影响,这种时候也认为双方当时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来源:【海报新闻】海报新闻记者 孙靓 申家鑫“无接触式”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往往比较困难,谁来承担、承担多少经常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本期视频,我们带大家了解这当中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即无碰撞不等于无责任。
今年12月2日是我国第12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文明交通,你我通行”。在全国交通安全日到来之际,一起来关注“无接触交通事故”。很多人可能认为,只有车辆人员之间产生了碰撞才算交通事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有很多网友常常会咨询一个问题那就是“无接触”的交通事故责任会怎么划分但是责任划分往往是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并不是一概而论的现在我们以近期发生在岭背的一起“无接触”交通事故为大家普及一下相关知识10月2日,谢某(化名)驾驶小型汽车从县城往岭背镇方向行驶,当行至219省道岭背金溪村某
在“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要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进行判断,在难以分清各自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路口时,为躲避吴某驾驶小型轿车摔倒在地,事故造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查,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2022年5月15日,原告王某骑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德杰小区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潼人民北路火车站段300米时,被告罗某驾驶小型客车由德杰小区车库突然驶出,准备进入主干道,王某为躲让罗某所驾驶车辆,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致电动车倒地自己摔倒受伤。
“又没碰到他,我为什么要担责任?”在大部分人的认知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是开车撞了其它的人或物,可是有时明明没有发生碰撞却要承担责任,究竟是怎么一回事?9月4日,山西交警通报了两起特殊的“无接触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