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虽无效,但买受人已占有使用十多年,无需返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02民终8963号民事判决认为,虽然买卖双方就系争农村房屋及自留地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但鉴于买方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房款,卖方亦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买方对房屋进行了翻建装修,且居住使用房屋已有十一年之久,在此期间卖方从未提出过异议。
同时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同集体经济成员人员进行流转,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家可能会在已经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再受让同村其他村民的宅基地房屋,此时就有人会说“既然一户一宅”,那么他家已经有了一处宅基地,其再从其他同村村民处购买宅基地房屋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