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谈一下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误工费计算的问题,总的原则是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办理,具体执行中遇到下列情形时,应当区别对待:一、确认误工费是实现民事权利公力救济一种方式,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然而平时往返通勤人多车杂,遇上点小碰擦在所难免。在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法院2022年以判决方式结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约有85%的原告主张了自己因交通事故受伤而导致的误工费,其中又有一半以上的伤者需要二次甚至三次补充证据,白白推迟了案件审理天数,拖延了自己获得赔偿的时间。
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咨询案例在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人王先生告诉了工作人员自己遇到的麻烦事。
“船老大”在岸上被车撞伤,起诉对方要求按照以往年收入60万至100万元计算误工费,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最终法院认定将潘某受伤休息期间聘请其他船长所支付的劳务费作为其收入实际减少的损失。
一、误工费认定的基本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