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全文公布了上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条例是第一部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的行政法规。根据条例的规定,条例的约束机制将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处以从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等6类处分。
新华社北京5月28日电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健全以综合考核评价为基础的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机制,以综合考核评价为基础,通过竞聘上岗、公开选聘等多种方式,全方位选拔优秀管理人才,通过强化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考核评价,最终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
第一条为深化公司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关于印发<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