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执行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许多“老赖”以此作为挡箭牌拒绝执行,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往往陷入两难的境地:既要确保执行申请人一方合法权利得以实现,又要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求,以至于案件久拖未决。
幸福里百科词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唯一住房可以执行,但执行需要需要具备三个前置条件之一:一是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产,二是被执行人转移名下多余房产,制造唯一住房的情况,三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超过社会一般民众的居住水平,如豪宅,那该住房就不属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被执行。
明明打赢了官司却还是拿不回钱,“老赖”明明每天吃香喝辣,可经过一番调查名下却没有财产,这些情况在我们的执行程序当中都很常见,但原因大多数人却不了解,今天就来和大家聊聊常见的5种“老赖”躲避执行的方法及原因,避免大家在遇到这些问题时不知所措。
大家好,今天和大家聊一聊“唯一住房强制执行”这个问题。今年最高院有明确要求,要加强强制执行和虚假诉讼这两个方面,要重点落实执行下去。强制执行中主要的就是对房屋的强制执行,有房子但还在住,怎么把房子拿去拍卖和处置?
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法律上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不可执行的3个条件,只要满足任意一项即可:、被执行人没有合法可居住的房屋,虽然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但是如果其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产的话,被执行的人这唯一住房就是可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