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国家数据局举办“推动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专题新闻发布会。国家数据局数据资源司司长张望在发布会上介绍,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敢用数”“会用数”“用好数”提供保障。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郑雪 北京报道数据使用流通的第一步便是确权。但是当前数据确权面临着挑战,数据主体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如何判断?4月26日,“企业数据精准确权与AIGC全球合规论坛”在清华举行,论坛由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蚂蚁集团联合主办。会上,针对企业数据如何确权?
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交易中的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有何重点和计划?在10日举行的第二十届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副局长、战略规划司司长葛树从四个方面谈了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工作的进展。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济大学多元解纷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田玮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要目一、问题的提出二、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的规制路径三、企业间数据权益保护在竞争法保护模式下的建构结论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愈加受到广泛关注。
建设数字中国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支撑力量。近年来,数据要素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已成为国家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对推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日益凸显。完善的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流动利用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7月13日,在2022北京网络安全大会开幕式暨战略峰会上,中国友谊促进会理事长,公安部原副部长、国家网信办原副主任陈智敏表示,“当前国际社会围绕数据的争夺已经成为焦点,中国作为一个数据大国,应回答好数据权属的问题,厘清主体载明、主权在国、全民共有、企业开发、共享共用这五个思路。”
数字经济发展是否需要对数据进行确权,取决于确权说和行为规制说哪种方案有更大的优势。对此,确权说贯彻“有贡献即有回报”之理念,在保护层面上具有层次性、前瞻性和确定性,不仅局限于消极保护,更在于促进积极利用,形成有效市场规则,在意思自治基础上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最优配置。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时强调:“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数据确权与合规,是全球企业数字化发展过程中共同面临的难题。推动行业数据互联互通、共享流通,释放行业数据价值,正是讨论企业数据确权的着眼点,也是落脚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