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热线办:接到贵办转来的“群众咨询其户口在农村,有正式编制工作,但无住房,咨询能否在农村建房”的问题后,我局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同志,经查阅相关文件,现作如下答复:中农发【2019】11号文件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4年6月28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且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