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权执行关涉案外第三人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对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构建、运行均围绕第三人异议展开。司法实践中,由于异议内容交织错杂、相关裁判规则不甚清晰、异议处理方式不够统一等原因,使得许多到期债权第三人异议问题的审查处理颇有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了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行权的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