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说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本期一案一说,聚焦建筑物共有部分收益分配的那些事儿。
长期以来,无论是老旧小区还是新建小区,楼道广告、电梯广告、外墙广告举目皆是,让人眼花缭乱。即将在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利用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等不得非法占有。
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是由我们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代理的一起共有房产拆迁维权案件。主人公是(化名)李勇、李军、李希芳三人,他们是李立山夫妇的三个子女,2014年,二老相继离世,留下了一处房产,房子位于吉林省某市的繁华地带。
笔者通过检索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法律规范、裁判文书以及综合参与征收补偿实践、处理征收补偿协议类案件、矛盾化解的感受,发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被征收人方的签约主体问题中存在签约主体在一些情况下无法准确认定,签约主体的权利没有制衡、征收补偿协议的利益相关人权益存在因签约主体遭受侵害等一系列问题。
拆迁补偿协议上谁签字房子就归谁吗?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当是户主和拆迁方签约,其他家庭成员无权私下“代替”户主签约,如果是户主书面委托其他家庭成员代替签约的除外,其他家庭成员私下“代替”户主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户主可以提起诉讼程序认定协议无效。
第四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