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朋友们注意了!当你拿到判决书发现败诉时,回想一下在开庭时是否有这样的场景?当你说话时法官老是打断你!对你提交的关键证据不闻不问!对你提出要求对方说明的问题置之不理!庭审过程中法官话里话外明显有偏袒对方的意思等等!作为当事人的我们必须警觉!为了保护我们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借款人一方基于审判长在法庭上的诸多异常表现,产生了对原审审判长以及两名陪审员的高度不信任,高度怀疑原审审判长与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之间有不正当关系,很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据此当庭适时口头提出回避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47条第1款第3项、第48条第1款之规定;
2021年3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后,有些法院经常适用第36条第三款规定,当庭驳回当事人和或者辩护人的回避申请,理由是当事人或者辩护人申请回避事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的情形,故直接驳回当事人或者辩护人的回避申请,并且不得申请复议。
最近,法律圈里“刨祖坟式辩护”一词火了,各方法律人士纷纷各抒己见,赞成者反对者都有,甚至热闹。“让一个行贿的人继续做法官,肯定是不合适的”,“还让行贿人员继续审受贿案,这不是开玩笑嘛”,以此为由,辩护律师提出了审判长回避申请。
6月16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一起涉黑案庭审现场,审判长疑似爆粗口并驱赶两位辩护律师事件引发关注。据红星新闻报道,“被驱赶”的律师李长青称其对法庭的质证方式有疑问而提出异议,并要求依据规定对关键证据单独举证,申请审判长回避。
例如,著名女律师张燕生等律师在广东省惠州市中级法院出庭因律师提出“排非”申请等被无理拒绝,律师采取了过激行动——“罢庭”。2019年2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审判员罗某三次打断律师发言,并批律师“水平不够,抓不住重点”。
在一些民商事案件中,复杂的法律关系可以不精通,但你一定要学会用发问来揭露事实真相。只有将事实真相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让法官看到真相听到真相,才能确保胜诉,切莫认为自己说明白了,法官也清楚了,从而放弃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