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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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前期物业公司颇有怨言的基本原因不外呼:非业主聘请来的物业公司、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擅自上涨物业费、服务质量不合格等等原因,于是便有较多的业主效仿网红的误导,以拒缴物业费的形式希望能达到物业公司主动退出之目的。
某生活服务公司与556位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关键词民事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欠缴物业费 “示范裁判+类案调解”方式基本案情2012 年10月19日,某置业公司与某生活服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约定某生活服务公司为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期限暂为2年,到期后按整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