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新的一年,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今天,从“指定监护人制度与意定监护人制度”说起,一起来听吴洪律师如何解读这个话题。大家都知道,我国建立监护制度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孙莹上海一老人与水果摊主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指定摊主为自己的监护人,并将300万元房产遗赠摊主,受到亲属质疑。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引发热议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老人的房产和存款归水果摊主所有。
81岁孤寡老人在一次摔倒无人救助后常年在腰前捆着3万元现金希望在自己突发疾病时,有人能伸出援手老龄化不仅带来了对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等基础设施的重大压力,也对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管理、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尤其是针对孤寡老人、无保护老人和失独老人等特殊群体的监护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有2.8亿,其中有一部分没有子女或者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当他们步入高龄或因失能、失智导致民事行为能力减弱的时候,将会遭遇就医、照护以及去世后财产处理、殡葬等诸多的问题与麻烦,谁来监护自己的晚年生活,成为他们最大的关切。
文/赖月辉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医疗技术进步,意定监护制度变得越来越重要。意定监护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确保被监护人自主决定其失能以后的生活,它是自我救济的一种长远法律规划。目前,各个国家都在加强对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和实践,以满足老年人和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群的实际需求。
来源:【湖南日报】周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监护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即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制度”和“指定监护制度”之外,规定了“意定监护”。这是中国民法法典化过程中监护制度的重大突破,是法律对老龄化社会进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积极回应。
根据《民法典》第33条规定,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