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是早点把欠别人的10来万元货款主动付了,也不会多出这个罚款,不懂法,吃大亏呀!”近日,一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张某主动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缴纳了2万元罚款,并懊悔地向工作人员说。而几天前,同一起案件的某协助调查单位会计杨某也深有此感触。
原标题:借出20余万元 一分钱都没还? 当事人庭审时作虚假陈述妨害司法被罚5000元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但最近,在昆明官渡区人民法院官渡法庭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却当庭撒谎,他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和别人打官司,最生气的就是,对方撒谎,自己却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在撒谎,最后导致输掉了官司。这种情况很常见,比如朋友之间的借款纠纷,张三借给李四一百万元,借款的时候,因为很信任,所以没有出具书面的借条,只是口头约定那照银行的利率的计算利息。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的行为屡见不鲜,已经成为一种态势。这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诉讼秩序,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审判工作,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诉累,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
来到法院,大家都抱着解决纠纷的目的,可不说实话、谎话连篇、虚假陈述,这都什么操作?原告称给被告杜某汇款1900万卢布,但原告只收到76吨松子,结算价格按每公斤190卢布计算,76吨松子只价值1444万卢布,所以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同时返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
虚假陈述、虚假诉讼。对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王某。原告王某称其与被告鲁某签订《股东退股协议书》,约定王某将其所持有的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52.5%的股权转让给鲁某,股权转让总价款为2258800元,鲁某应于2021年8月份付清全部转让款。
近年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背诚信作任意虚假陈述的情形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既增加了诉讼成本,给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人为增设困难,又败坏了诉讼秩序和社会风气,甚至一些当事人还通过虚假陈述获取了不当的诉讼利益。
2018年2月15日至16日,微博用户“禚律师-a6j”作为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因不服某地法院对其作出的一审判决,为发泄不满情绪,在网上捏造事实,发表不实言论,对法院进行公然侮辱,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