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就相关问题、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与适用作一个简单梳理,以期对各位律师同行在后续办理类似案件过程中,适用仲裁时效相关规定时有所裨益。
点击蓝字 关注临翔法院以案释法李某是一名保险公司职工,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2022年3月1日,保险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李某下达《解除合同(终止)证明书》,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鲁法案例【2024】442(图源网络 侵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