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未对双方共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事宜进行约定,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在无其他承包土地且保留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对双方共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处理时,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性质,法院应在不损害承包地整体使用为原则的前提下,予以支持。
第一款: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有关要求,我部对2015年制定下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供各地在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中,依相关政策需重新签订或完善承包合同时使用。
从全国来看,第二轮土地承包于2023年-2029年的九年间次第到期,很多地方正在按照安排部署开展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工作,2024年安徽省、湖南省、广西自治区开展整省试点,通过成立机构、摸底核实、制定方案、开展调查、审核公示后,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农户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放不动产权证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