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前诉判决理由中所涉争点事实的判断是否对后诉发生拘束力的问题,大陆法系以明确界分既判力之作用范围为基础,采纳公文书证明力的立法模式来处理这一问题,实质上将其纳入证据法的范畴予以解决,赋予该争点事实以较高的证明力,以弥补既判力无法辐射到争点事实的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