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子以裁判,原告朱文锡骑乘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变更车道,致使骑乘的非机动车与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范云未注意观察排除危险,安全通行,被告范云应该承担应担次要责任参照《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在2023年4月23日11点23分,我驾车经过北京西城区辟材路与二龙路交叉口时,遇绿灯正常通行,一送餐的电动车闯红灯撞到了我车右侧车门上,事实清楚,对方认可,因双方车辆均有保险,故报警,等警方开具事故认定书,骑警到达现场后,问明情况,致电西城交通队事故科,事故科给的处理议建是,他闯红灯主责,我未观察好情况次责,我对此判决有异议,提起复议,警方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结果是电动车闯红灯,并且超速,我绿灯,车速正常,但判决未做改动,还是他主责,我次责,并且告之,复议只此一次,案件到此为止,还有异议,可以去信访。
近日,江苏一辆轿车在通过斑马线时超速行驶,将一辆载人电动车撞倒,电动车驾驶人及乘客受伤严重。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在通过路口时超速行驶,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过道路未下车推行,且违反规定载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相关法条向上滑动阅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