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却从网上找到一个不予行政处罚未告知,却被法院判处程序违法的案例:案例摘要:马某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上海市公安局治安一审行政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虽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决定认定原告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而不予处罚,故决定涉及了原告的实体权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作出处罚前,告知原告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告知与送达程序方面,因被诉撤销决定以县林业局向县政府“请示撤销“的方式启动,法律上对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文书的送达问题并无明确规定,县政府自行纠错后将撤销决定送达县林业局,并责令该局向当事人转交文书、告知救济途径,履行了相关送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