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而拒绝发包人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因截至目前,对于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无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亦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此情形如何处理,尽管配合发包人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系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发包人想要解决此项问题,恐怕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最高院《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法民申2206号,审判法官汪治平、王丹、肖 峰,案例发布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监理单位未对分包合同进行审核,可能需要承担以下后果:法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因为监理单位未审核分包合同,导致建设单位遭受损失,如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监理单位可能需要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5。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上述规定,对建设工程的交付条件,设立了法律的最基本要求,但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通过合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交付条件设立更高的标准。
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促进雄安新区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近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关于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障工程质量的六条措施》,要求雄安新区有关部门以及雄县、容城、安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全面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建立项目监理自查巡查抽查制度,强化监理单位信用管理,落实工程质量监理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