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四川省隆昌市石碾镇纪委在开展入户走访时接到碉楼村的低保户吕大爷反映,称其在2019年进行危房改造时,提前支付了5000元委托村民小组组长范某某用于拆除旧房和平整地基,事后听说只花了3300元,剩余的1700元至今未退。
2020年11月21日,案涉工程农民工工资拖欠造成农民工上访,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电建三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要求其支付拖欠涉案项目综合楼、锅炉安装、土建瓦工班组150人工资2618511元。
首先,需要厘清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合法主体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中。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是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