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签订劳务合同就一定是劳务关系吗?济南槐荫区法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则构成实质上的劳动关系本报讯 又是一年招聘季,许多企业主认为只要与员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就成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从而可以降低用工成本。但事实是否如此呢?
来源:湖南高院 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 部分劳动者由于种种原因, 未能与雇主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 当劳动争议发生时, 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除了合同是否还有别的办法 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职场中,合同是保障雇佣双方权益的关键依据。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大不相同,个别企业企图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逃避责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该类案件。2023年5月,A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云南省劳务协议》。
为了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一字之差,责任却大不相同。有的用人单位认为,签订劳务合同后,与劳动者仅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事实是这样吗?【案情】某物流公司(甲方)与吴先生(乙方)签订《劳务雇佣合同》,合同期限一年。
劳动合同VS劳务合同。原告小张通过被告某公司在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与该公司监事取得联系,于2022年8月26日到被告承包的达茂旗某工厂综合楼主体施工现场任电工兼职带班组长,约定每天工作时间为7:00-18:00,工资350元,带班费50元,餐补3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截止2022年11月14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合计3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