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泽民律师:广强律所执行主任,经辩中心主任,传销犯罪首席辩护律师李蒙: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安还可以撤销案件吗?众所周知,一般刑事案件的流程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
以下是检察院认为“你”无需坐牢的九种具体情形:一、案件撤销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程序,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案件存在不符合立案条件或立案错误的情况,检察院会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这意味着,从法律程序上,被告人从一开始就未被正式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无需坐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此进行了细化,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不仅让法法衔接更加顺畅高效,也有利于案件质量的提升。
以《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为基础,全面梳理刑事诉讼各阶段办案期限:一、逮捕前办案期限不超过37天所谓“黄金救援期”,通常是指在侦查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与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这一期间。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时,按照法定程序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补充证据的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