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50年,在中国工程造价领域,普遍存在的“三超”现象,严重损害了各类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利益。“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业主、设计单位、造价中介机构、施工企业、审计部门、造价管理部门纠缠在无休止的预算、结算编审过程之中,没有哪个机构能权威地为业主确定一个投资控制额度。
【裁判要旨】即使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若招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法,当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不符时,应调整工程价款,以符合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争议焦点】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量变化时,工程价款是否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