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阅读此文之前,麻烦您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更多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送心]如果给你一个机会,让你花三万块钱,买下一个19岁女孩子两年的青春,你会愿意么?而当时买下这个女孩两年青春的男性,现在幸福么?
日前,一个全国各省的结婚成本情况调查发现,近几十年全国的结婚成本提高了30倍,动辄几十万的结婚成本让网友直呼“婚不起”。如今,厦门一对情侣恋爱三年,分手后男子列清单向女方索要300万,有细心的网友分析出了现在的恋爱成本,一时间又让众多网友难以接受直呼“恋不起”。
恋爱期间情侣间互相转账、发红包等常被看作是爱意的表达,但恋爱关系一旦破裂,想要算清这笔“感情账”可就不太容易了。那么,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8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雅安市雨城区法院日前就审理了一起因网恋转账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梦琳同吴某某在案发前的关系为法律所否定,且为道德所谴责,陈梦琳在双方关系破裂后,欲利用之前留存的对方隐私信息,威胁吴某某给付巨额款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以披露个人隐私相威胁,迫使吴某某非自愿性地一次性给付巨额款项,属于采用胁迫手段,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不久前,一位江西男子与外省女友感情破裂后对簿公堂,而原因竟然是“分手费”纠纷。男方长期在国外工作,为维系恋爱关系,每月都会转一大笔钱给女方,特定节日则发“1314”“520”等大额红包,5年下来累计转账近百万元。因“分手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男方拿着转账记录将女方告上法庭。
♢ 案例索引:汤某英与魏某玉合同纠纷案【粤01民终24943号】♢ 裁判要旨:从协议性质来看,男女之间基于“分手”而约定“分手费”并由此产生的债实际为法理上的“自然之债”,自然之债源自罗马法,根据一般学理通说,该债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之债,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看几个闺蜜聊天,有个姑娘复制了一段话,内容大概是这样的:如果和老公离婚,她会坐在老公的面前,恶狠狠地流泪,目的是告诉他,她为了这个家付出了多少感情,她有多么舍不得,希望能用苦肉计多换一点分手费。当然,人家过得蛮好蛮幸福,才会说出这样漫不经心的笑话。
作者 | 阳光透过欢迎关注阳光透过,让一缕阳光温暖你的心房,照亮你前行的道路分手后,该给多少分手费,还是不给?分手费通常指的是在恋爱关系结束后,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经济补偿。这笔费用在某些文化背景下可能具有特殊的意义,甚至被视为一种情感责任,但这种费用的合理性却存在很大的争议。
近日,霍尊与陈露的感情风波,引发网友对于“分手费”的讨论。“分手费”并非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它常指一方在分手时基于道德自省,主动或者被动给付对方的费用,通常出于补偿、止损等目的。
同居三年矛盾不断,女方想要分手,可以索要赔偿吗?戴先生与彭女士于2020年初在网上相识,不久后共同居住,彭女士2021年怀孕后生下两人的大女儿,2023年又怀上二胎,在这3年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一直大小矛盾不断,完全无法自行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