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常寄希望于新证据的出现来推翻原有的判决或裁定,即所谓的“翻案”。然而,新证据的出现并不等同于案件一定会被重新审理或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明确的解释:新证据必须具备实质要件,才能对案件的再审或改判产生影响。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新证据。
前 言我们在法院判决书上经常能看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的表述,且法院最终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遇到原告证据不太充分时(为便于撰文,本文仅针对举证责任在原告的情形),主审法官有时也会“私下劝导”原告先撤诉、等进一步收集好证据后再起诉,以免“一诉定终身”。
79岁的何文福,于48年前被湖北钟祥县法院和荆州中院以强奸罪先判20年,后改判15年。审判期间他一直未认罪,自服刑起,他也一直在写信伸冤。直到2015年之后,当初本案的三位证人吴国富、范德才、谢翠香都站出来证明何文福没有作案时间。
引言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变更生效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11条第1项规定,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难通过,这的必然。一审全面审理,二审针对审理,再审纠错为目的。二审终审是大原则,所以势必再审启动是小概率事件。不论是法院自查,检察院建议或抗诉,特别的当事人申请,可以说是官司输了的最后一根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