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新的一年,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今天,从“指定监护人制度与意定监护人制度”说起,一起来听吴洪律师如何解读这个话题。大家都知道,我国建立监护制度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件是指当事人对担任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不经被 监护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直接向人 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的案件。
根据《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