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入职某公司后不久,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一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许某在离职后的第一个月期满时要求公司依约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公司则以双方已没必要再执行该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为由拒绝支付,然后又于第二天向许某送达了解除《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书面通知。
企业和员工约定24个月竞业限制期,员工在职期间每月工资4.5万元,补偿金则按上海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每月只补2500,违约要赔100万?阅读提示司法实践中,有企业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对员工实施无差别的竞业限制,或者以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离职。
今日漫话“这是在职期间我们双方协商后签订的协议,凭什么现在连协商都没有,说取消就取消?”收到前东家的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卢先生十分气愤,给某科技公司打去电话提出质疑。卢先生原是这家科技公司的技术总监。
来源:【红星新闻网】部分企业任性使用竞业协议,无疑违背了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的初衷。所以,对竞业限制也要予以限制据法治日报报道,最近,来自北京朝阳的王女士遇到一个两难问题——她准备入职一家图书公司,做销售。公司人力部门在递给她入职合同时,还带着一份竞业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即是企业的“护秘法宝”,也是员工的“择业枷锁”。90后IT行业小伙儿阿杜,东家不干干西家,无奈一纸协议封印住了他,“老东家”还不愿给补偿。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理了一宗涉及竞业限制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扬子晚报网12月23日讯(通讯员 徐杰 记者 张可)由于企业的一些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能会接触到财务数据、工业配方等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的商业秘密。企业为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通常会与此类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他们以后的就业、创业做出一定的限制。
扬子晚报网11月27日讯(通讯员 徐杰 记者 张可)这些年,随着普法力度的加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日渐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规定已多被“上班族”知晓,并被时常运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劳动合同法中还有一个经济补偿你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