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7部门11月27日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要求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近来,国家卫健委持续完善与检查检验互认相关的政策体系。但医院之间检查检验结果并非能全部实现互认,哪些情况无法互认?11月27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作人员介绍相关情况,并明确接诊医师可进行重新检查的六种情形。
每经记者:许立波 每经编辑:董兴生在医疗服务中,检查检验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但现在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患者在一家医院完成检查后,若在短期内前往另一家医院就诊却不能直接使用已有结果,还需要重复检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医疗成本、降低了诊疗效率。
11月27日15时,国家卫生健康委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加强首诊和转诊服务及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关情况。记者从会上获悉,目前,全国有24个省份互认的项目超过100项,其中,北京、江苏、浙江分别达到了481项、478项和443项,数据还在不断动态更新中。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七部门27日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要求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今天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分别明确了到2025年、2027年和2030年的任务目标,细化了紧密型医联体,市域,省域,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和全国层面的任务要求。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各地加强制度设计,明确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强化检查检验质量控制。11月27日,国家卫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指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可以相互认可。据不完全统计,各类检查检验费用在患者医疗费用中占比约三成。促进结果互认,可以避免患者做重复检查,减少不必要的就医支出,同时节约就医时间,提高就诊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