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是指建设工程企业承包工程后,将工程交给内部分支机构或项目管理团队,主要利用建设工程企业的生产资料完成工程施工,并由建设工程企业承担对外权利义务的一种施工组织形式,本质上是建设工程企业的内部经营方式,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法典有关“建工合同中的责任”,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人责任、施工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合理使用期内承包人的质量保证责任、发包人未依约提供物资的责任、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缓)建的责任、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停返工或修改的责任、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