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12月29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对石景山法院近三年审理因债权转让变更申请人的执行异议案件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石景山法院执行局法官曲东民。
申请执行人转让债权,背后竟然藏着猫腻……日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一起执行申请。法官表示,对于涉嫌规避执行的债权转让,应当认定为无效。某工程公司与南京某餐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判决书,餐馆应支付工程公司工程款14.4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债权转让具有其特殊性,一般至少涉及三方主体及三个法律关系,在诉讼与执行中往往会受到合同相对性或审执分离等相关规则的约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问题形成不同观点,诸如债权转让后管辖法院的确定、能否以提起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执行案件终本后转让债权如何恢复执行等。
债权转让行为可能发生在债权存续的各个阶段,如果发生在已决债权转让申请执行时,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刘欢 叶运思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2022年11月1日,甲方将其对乙方享有的10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方并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协议,11月3日甲方另一债权人丁方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方式保全了甲方对乙方的1000万债权,法院裁定要求乙方不得向甲方继续支付款项,11月5日丙方将债权转让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