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糖尿病,一个是心脏病,这两个人都不算太大,四十岁出头,按道理来说是正值中年,应该是干事业最好的年纪,但是出了这档子事情之后,工作是不可能干了,即使想干领导也不会同意,但是也不能把他们开除或者是调动到其他单位,没人会接受,只能是让他们赋闲,白拿工资,编制照样得占着,其他人只能是多干点了。
最近跟兄弟单位的朋友聊天,说到请病假这个事,作为我们年轻的干部,基本上是用不上了,一点小小的伤风感冒什么的,一般也就扛过去了,再不济请一两天的假去挂个水什么的,基本不会耽误单位的工作,但是肯定也有特殊的情况特殊的人,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存在这样两类人,一类人是真的有疾病,跟单位请了长期的病假,还有一类人是对于自己的工作事业没有想法,班都不想上了,这类人一般都是单位上年龄比较大,对工作前途也是无望的人,他们钻病假这个空子,给单位请病假,长期不来上班。
人事聘用关系与劳动关系在许多地方有一致性,例如事业编、公务员等编制人员在医疗期时间的适用上与企业员工并无差别,但是在发放医疗期工资以及期满解除聘用关系时聘用单位却遵循着不同的规定,对于编制人员来说,医疗期工资如何确定?
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按照国发44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建立起来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没有建立之前,我国的城镇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的职工,甚至部分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都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实践中,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规定医疗期间内,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有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单位制度规定、法定标准三种模式发放。有劳动合同约定或制度规定的,按约定或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无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也无制度规定时,按法定标准执行。
本报记者 陈丹丹阅读提示一些劳动者在休病假时,被不合理地扣除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甚至还被要求病假抵扣年假,因此引发劳动争议。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向劳动者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近日,“工资6000元请假半月被扣4500元”的话题引来关注。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胶东在线消息问题编号为1238927的网友留言:连续工龄20年,最新病假工资是如何规定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您好,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劳发67号: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