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3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改变工作地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不得变更。可是,韦骊(化名)所在公司在对办公场地进行装修时,未经协商即通知她到外地办公。她不同意这样做,公司便以旷工为由将其解聘。她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对其进行赔偿。
来源:法治日报 近日,有网友表示,自己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以实际分配为准”,于是被指派到了离家较远的异地分店工作,感觉十分为难。 一般来说,工作地点是劳动者选择工作时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以实际分配为准”的合同约定合法吗?公司安排自己到异地工作,能不去吗?
对于在京公职人员来说,“离京报备”的要求不应陌生。然而,北京市朝阳区纪委监委近日在对全区133家单位“五一”期间离京外出请假报备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后发现,百余人“五一”期间离京未报备,几十家单位在相关制度制定及工作部署方面存在问题,集中体现为建章立制不到位、打折扣及制度执行不彻底、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