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国内居民企业A公司与在日本的客户B公司发生货物购销关系,B公司向A公司下销售订单。根据B公司的货物供应要求和采购成本因素考虑,A公司向在台湾的C公司下采购订单。为了节省许多中间成本和时间,并方便报关,A公司考虑做转口贸易,将货物直接从台湾发放到日本。
在国际市场上,离岸公司们(offshore company)似乎总被看作一群神秘的幸运儿,不断编造着规避税收、海外上市、曲线规避对外资的限制、资本运作、跨境并购、全球贸易以及资产转移的神话,令各国的监管部门头疼不已。
摘要:转口贸易又被抹黑了一笔,但这显然是保守谨慎过了头。本文刊于《商品·经济》2014年第13期有关转口贸易的各种争议,又一次暴露在聚光灯下。7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大乾同公司逃汇案,包括涉案银行在内的11家银行相关人员到庭旁听了案件审理过程。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外贸形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应对贸易数字化、绿色化趋势,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国际成功经验也告诉我们,发展新型离岸贸易,因地制宜与规则遵从不可缺一。
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文规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企业在转口贸易项下,向境外销售货物不需要报关离境,不属于出口货物,不涉及享受出口退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