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些官员、医护人员徇私枉法、沆瀣一气,严重侵蚀了司法判决的严肃性,但是,也说明现行的“保外就医”本身存在制度性缺陷。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罗智勇法官在《法治日报》刊发文章,提出要对现行包括“保外就医”在内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实施“微型手术”,即,将暂予监外执行改成“暂停执行”,暂停执行期间不予折抵刑期。这一建议可以视为司法界、理论界审视“纸面服刑”之后的经验、教训总结,这个“微型手术”也命中了我国“保外就医”机制弊端。
这两天刚好有原来服务过的当事人家属问我这个问题,说实话,原来真没关注过,适当整理了一下相关的规定,希望能够帮到需要了解这方面规定的网友们——一、申请条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
这也是继内蒙古一男子杀人获刑15年却一天监狱没进过,还逍遥自在当起了村干部,以及另一名因犯故意杀人罪本应在监狱服刑的男子王某凭借“保外就医”在狱外活动长达7年之后,又一起受到公众关注与质疑的反常案件。让患有重疾的罪犯“保外就医”,原本是彰显人道主义的司法实践。但在执行中,却遭遇了变形、走样。在“纸面服刑”15年案件中,杀人者当年“保外就医”的关键证据“不翼而飞”,着实可疑;
如果罪犯在改造期间出现患病以及身体问题可以将其保外就医,但是这一措施也不是说随随便便的,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实施办法的通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外就医: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