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抵押权,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外,应当认定第三人为融资租赁物抵押权的善意取得者,可以对抗出租人的原物取回权包括处置变现价款的分配权。
2020年10月,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70000元购买李某名下小汽车后,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将该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李某按期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转租赁”,或称“嵌套租赁”,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模式。即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又以第二出租人的身份把租赁物转租给实际承租人。融资租赁情形下,转租人与实际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为普通的租赁关系,还是融资租赁关系?
名词含义:融资租赁是一种市场上比较常见的融资手段,关于其规范的定义,因为拗口就不放在这里啦。换句话来说,融资租赁就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