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关系中,双方约定抵押房产作为担保,借款人不得将房产出售、赠与、抵押、出租给他方。然而,借款人不仅不还钱,甚至还将房屋转让给儿子,而借款人儿子又进一步向银行抵押房屋借款。在此情况下,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转让行为是否还有效?银行是否还享受房屋的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民法典》第406条第二款规定: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每经记者:王佳飞 每经编辑:陈梦妤2月21日,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郑州市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实现新增商品房在建工程(或现房)抵押状态下办理交易过户相关业务”引发广泛关注。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书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屋出卖人负有配合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当房屋存在抵押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配合办理过户,抵押登记不构成过户障碍。